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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美尔医疗美容医院衡阳附一整形美容科

  北京当代女子医院冒用韩国美容师的名义,进行虚假广告宣传衡阳附一整形美容科,被诉肖像权、姓名权一案,今天上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宣判伊美尔医疗美容医院,被告北京当代女子医院侵权事实成立,被判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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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李某和赵某是大韩成形外科学会会员衡阳附一整形美容科,在韩国整形美容领域享有一定知名度,并受雇于福特尔(北京)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伊美尔医疗美容医院,任该公司整形美容顾问。2006年初,二原告发现被告北京当代女子医院在其网站上关于专家团的介绍中,未经二原告同意使用了原告的肖像和简介伊美尔医疗美容医院,其中简介还与实际情况不符,李某的名字和简介被排在了赵某的照片旁,而李的照片被安在了其他人的名字和简介旁,赵某的名字和简介旁是一个其他人的照片,如此“张冠李戴”搞得原告莫名其妙。而被告自建立网站以来,一直以中韩美容基地对外宣传,借此赚取丰厚利润。被告的行为给原告带来了巨大损失,原告受雇的公司因此减少了原告的薪金,现二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分别赔偿人民币16.5万元。

  对此,被告代理人认可被告网站登载的内容确如原告所述,但因照片与人名并非一一对应,因此,不承认侵权事实成立;该网站也仅起到展示作用,并没有营利性质,不符合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原告减少的薪金收入也不能认定是被告造成,因此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最终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被告在其公司对外宣传的网页上使用了原告的肖像及姓名衡阳附一整形美容科。就此,被告提出使用原告的肖像伊美尔医疗美容医院、姓名并非是以营利为目的衡阳附一整形美容科,且照片与姓名缺乏一一对应关系。由于被告系在对外公开宣传网页上使用了原告的肖像及姓名,故不足以认定被告的使用行为是以非盈利为目的。至于肖像与姓名不一一对应的情形,并不影响被告侵权行为的成立。综上,被告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原告的肖像及姓名,藉此扩大自己在社会上的影响,为自己做广告宣传,而被告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同意被告使用原告的肖像及姓名,故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原告的姓名权及肖像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北京当代女子医院赔偿原告李某和赵某经济损失各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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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签:北京当代整形美容
  • 编辑:胡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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