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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承诺电站转让前债务清楚,没有应付账款和资产纠纷,汪某某原对外所有应付账款均由汪某某承担,胡某某承诺协议生效后自愿承接; 2014年12月26日,汪某某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进行了变更,将投资人变更为胡某某
;汪某某承诺电站转让前债务清楚,没有应付账款和资产纠纷,汪某某原对外所有应付账款均由汪某某承担,胡某某承诺协议生效后自愿承接;
2014年12月26日,汪某某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进行了变更,将投资人变更为胡某某。但截止起诉,汪某某并未给付转让费80万元。
事实二:2015年7月21日,汪某某向洪某某出具《承诺书》1份,写明其向洪某某借款68万元,其同意以水电站财务印章作为抵押担保。同年10月10日后,洪某某可以凭水电站财务印章在当地供电公司领取桃湾河水电站收益款。
事实三:2015年8月13日,胡某某与洪某甲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约定洪某甲对汪某某拥有的135万元债权及相关从权利一并转让给胡某某。2015年8月15日,洪某甲出具了《债权转让通知书》,胡某某出具了《债权抵销通知书》。随后洪某甲、胡某某向汪某某送达了《债权转让通知书》和《债权抵销通知书》。
事实四:2015年7月16日,汪某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其与胡某某之间签订的《转让协议书》;胡某某将水电站的工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和税务登记变更到汪某某名下;判令胡某某给付违约金200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胡某某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胡某某对汪某某负有合同之债,汪某某对胡某某无直接债务,《转让协议书》亦未约定互负债务情形,虽然胡某某从案外人洪某甲处受让其对汪某某享有的债权,但汪某某与洪某甲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与本案是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依据《转让协议书》约定,汪某某协助胡某某办理变更手续后,胡某某应在三日内付清全部转让款。后汪某某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进行了变更。但胡某某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致使汪某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对汪某某要求解除《转让协议书》的诉请予以支持。另,对于胡某某认为其系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汪某某以涉案水电站财务印章作为抵押担保,向洪某某借款的行为侵害了胡某某经营水电站的权益,亦属于违约。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均存在违约行为,且过错基本同等,对汪某某要求胡某某给付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一、解除汪某某与胡某某之间签订的《转让协议书》,胡某某协助汪某某将水电站的工商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和税务登记变更到汪某某名下;二、驳回汪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所谓债的抵消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互相抵消。债的抵消依其不同的发生根据美发店铺简介,可分为法定抵消与合意抵消。其中,法定抵消由法律规定其构成要件,法定抵消的抵消权性质上为形成权,依有抵消权的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法律效力。而合意抵消因重视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可不受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约束,当事人须就抵消达成一致,即可发生效力。通常,不得用于抵消的债务大致有如下几种:(a)性质上不得抵消。(b)法律规定不得抵消。(c)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抵消的。
回归本案,具体本案“债务抵销”行为效力如何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美发大厅,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同时,该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上述法律条款分别系对债的法定抵消和合意抵消行为的规定。那么,首先某某主张债务抵消是否符合法定抵消。案涉转让协议约定:汪某某协助胡某某办理变更手续后,胡某某在三日内付清全部转让款。因此,胡某某的给付行为,应在汪某某履行协助办理变更手续后的三天。而结合已查明的事实,汪某某已实际履行协助义务,胡某某已完成相关手续的变更,但胡某某并未依约积极支付转让款。由此可见,胡某某主张债务抵消之时,其对汪某某负有合同之债,而汪某某对胡某某无直接债务。加之,胡某某主张用于抵消的债权,系其从案外人洪某甲处受让其对汪某某的债权。而该所谓的债权未经汪某某、汪某甲共同确认,也未经诉讼仲裁,其是否真实存在、具体数额为多少等事项均不能明确。由此,胡某某与汪某某之间并不存在所谓的‘互负到期债务’。胡某某主张法定抵消的条件未成就。其次,胡某某主张的债务抵消是否符合合意抵消。因该“债务抵销”的方式,双方并未进行补充协商,此种履行方式不符合合同约定,汪某某对此不予认可, 由此,双方并未形成合意抵消债务的意思表示,胡某某主张的债务抵消同样不能构成合意抵消。
此外,本案还涉及合同解除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汪某某签订合同的究极目的在于获得转让款,而因胡某某并未依约履行给付义务,胡某某的行为已导致汪某某无法取得转让款,即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此,汪某某要求解除合同具有事实基础并于法有据。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五)债权人免除债务;(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美发大厅,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一百零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二)债权人下落不明;(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第一百零二条 标的物提存后美发店铺简介,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第一百零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一百零四条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第二十三条 对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抵销的到期债权,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约定有效。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或者标的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履行债务。
《合同法》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抵销发生的基础在于当事人双方既互负债务,又互享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
2、双方债务均已到期。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美发大厅,因此只有履行期限届至时,才可以主张抵销,否则,等于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牺牲其期限利益。但在特殊情况下,未届清偿期债权可以视为到期债权,依法抵销。比如破产法规定:“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美发店铺简介。”
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种类相同,指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一致。比如都是支付金钱,或者交付同样的种类物。品质相同,指标的物的质量、规格、等级无差别,比如都是一级东北大豆。债务种类品质不相同,原则上不允许抵销。债务的标的物品质种类相同还表明,用以抵销的债务应当是物而非行为,因为行为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不具有可比性,很难使双方债权在对等额内消灭美发大厅。
(二) 当事人双方互负到期债务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下列情况除外:
1.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当事人不得通过协议抵销。比如,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美发大厅、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根据这一规定,当事人不得将债务人的生活必需费用用以抵销债务。
2.按照合同的性质不得抵销的按照合同的性质不得抵销的情形主要有:(1)必须履行的债务不得抵销。比如应当支付给下岗工人的生活保障金,不得用以抵销工人欠企业的债务。(2)具有特定人身性质或者依赖特定技能完成的债务不得抵销。比如,根据教学合同,蓝翔的张老师应去新东方讲授美容美发一个月,而蓝翔的也负有在新东方讲授一个月美容美发的义务,讲课报酬相同。虽然两者同种类债务,时间、报酬都相同,但由于张、李二人的讲授方法不可能相同,因此,双方的讲课债务不能抵销美发店铺简介。
(三)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必须以意思表示为之,该意思表示以通知对方时发生效力,对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通知到达其法定代理人时发生效力。
(四)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附条件的抵销只有在条件成就时才能实行,而条件有可能不成就。附期限的抵销在期限尚未到来时也不能实现。抵销附条件和附期限,使得抵销不确定,不符合设立抵销制度的目的美发大厅,并可能损害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法律予以禁止。
1、抵销的根据不同。法定抵押是基于法律规定,只要具备法定条件,任何一方可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约定抵销,双方必须协商一致,不能由单方决定抵销。
2、对抵销的债务的要求不同。法定抵销要求标的物的种类美发店铺简介、品质相同;约定抵销标的物的种类、品质可以不同。比如可以约定以煤炭抵销运输费,以二级大米抵销一级大米。抵销的标的物的种类、品质尽管不同,但一般说来,他们的价值基本相当。
3、对抵销的债务的期限要求不同。法定抵销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必须均已到期;约定抵销,双方互负的债务即使没有到期,只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愿意在履行期到来前将互负的债务抵销,也可以抵销。
4、程序要求不同。法定抵销,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未到达对方,抵销行为不生效;约定抵销,双方达成抵销协议时,发生抵销的法律效力,不必履行通知义务。
通过上述两者的对比美发店铺简介,可见相较于法定抵消,约定抵销也就是合意抵消,使交易活动更加灵活,对当事人也更为便利,但当事人约定抵销必须坚持自愿、公平的原则,防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作出同意抵销的表示。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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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胡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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