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泽湖流域法庭审理非法捕捞案
洪泽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近日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也是该法庭成立以来审理的首起案件。
在洪泽湖环境资源法庭管辖范围的江苏省泗洪县内,盱眙县人民法院在泗洪县人民法院的协助下,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盱眙县人民法院以3名审判员、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的方式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泗洪县人民检察院还对该案被告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审理查明,盱眙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规定,在禁渔期、禁渔区捕捞水产品总重量达到600多千克,非法获利14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郭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致使洪泽湖水域渔业资源受到严重损失,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泗洪县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规定和泗洪现代渔业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专家意见,对郭某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要求其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市场价格2倍~3倍赔偿。
被告人郭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庭综合考虑被告人郭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另外,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郭某已经主动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28000元。盱眙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无须判决。(韩东良、史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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