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联手制定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检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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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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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王晓冬) 2月24日,《京津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后首次监督检查标准(征求意见稿)》《京津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日常监督检查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布。这是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三地实际共同制定的,现在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3月9日。


  随着新修订《药品管理法》的出台,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准入管理由资格认定改为了备案管理;对新备案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或者增加临床试验专业、地址变更的,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开展首次监督检查。截至2021年2月,京津冀地区共有已备案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近140家,约占全国备案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总数的13%。


  针对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科学、有效的日常监督管理,是促进药物临床试验规范实施,试验数据完整、准确,受试者安全及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的重要措施,也是监管部门落实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为此,三地联合出台这两个征求意见稿。


  《京津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备案后首次监督检查标准(征求意见稿)》将备案检查标准分为机构、伦理委员会、专业、Ⅰ期临床试验研究室四个部分,包括19个检查环节、66个检查项目。其中关键项目13项(标示为“★”),一般项目53项。


  《京津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日常监督检查标准(征求意见稿)》将日常监督检查标准分为机构、伦理委员会和专业三个部分,包括30个检查环节、120个检查项目。其中关键项目15项(标示为“★”),一般项目10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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