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发布药品挂网采购入围结果,1月25日起执行
1月25日,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处发布《关于执行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非中选药品、省级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非中选药品(第二批)、通过质量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和新批准上市药品(第五批)挂网采购入围结果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执行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非中选药品、省级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非中选药品(第二批)、通过质量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和新批准上市药品(第五批)挂网采购入围结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级公立医疗机构:
省药品采购中心已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完成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非中选药品、省级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非中选药品(第二批)、通过质量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和新批准上市药品(第五批)挂网工作,现就执行挂网采购入围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医药企业参加集中采购平台挂网药品采购。
二、采购方式
(一)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非中选药品、省级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非中选药品(第二批)、通过质量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和新批准上市药品(第五批)品种目录在青海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公布,请各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登陆http://223.220.250.135:8081并下载。
(二)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优先采购和使用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医疗机构在确保完成年度约定采购量的同时,可根据临床需求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挂网非中选药品及其它挂网药品。
(三)各级县域医联体(医共体)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医联体(医共体)联合采购,发挥批量采购优势,保障供应。
三、执行时间
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非中选药品、省级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非中选药品(第二批)、通过质量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和新批准上市药品(第五批)挂网采购从2021年1月25日起执行。
四、采购要求
(一)公立医疗机构必须通过青海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开展采购,严禁平台外采购。对不按规定采购的医疗机构,在医保总额费用结算、医保定点考核中按规定予以惩戒。
(二)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在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下达订单,国家和省级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非中选药品的采购价不得高于企业申报价;通过质量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和新批准上市药品(第五批),参照挂网生产企业填报的全国最低三省现行采购价格,由医疗机构与生产企业进行议价采购,议定的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全国最低三省现行采购价的均价(企业申报一省价格的,议定的采购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
(三)医疗机构药品货款要及时进行结算,从验收入库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
(四)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医疗机构对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非中选药品、省级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非中选药品(第二批)、通过质量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和新批准上市药品(第五批)挂网采购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本辖区医疗机构网上采购、回款情况和企业配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采购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非中选药品挂网采购品种目录
2.省级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非中选药品(第二批)挂网采购品种目录
3.通过质量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和新批准上市药品(第五批)挂网采购品种目录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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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杨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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