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发布关于执行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工作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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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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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执行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工作提示


  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


  为保证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在本市的顺利执行,根据《关于本市做好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沪医保价〔2020〕102号),市药事所对医药机构采购和执行的有关工作做出如下提示:


  一、提前做好中选药品采购进院工作。为保证2020年11月20日起,本市患者可以及时享受国家集中采购的政策红利,市药事所已于10月28日在“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阳光平台)内推送第三批集采中选药品信息。各医疗机构可于11月16日提前采购中选药品,做好进院入库工作。


  二、采购未中选药品需按规定执行梯度降价价格或开展询价议价。对本市挂网的同通用名其它质量和疗效有保证且价格适宜的药品,医疗机构可以在优先采购中选药品的前提下选择使用。为减轻医疗机构与相关企业的议价工作量,对于同通用名未中选最高价药品,阳光平台将统一给采购过最高价药品的医疗机构推送企业确认的梯度降价价格并视作议价完成;企业未确认梯度降价价格的最高价药品,医疗机构需与生产企业议价成交,议价价格不超过参考采购价。其他未中选药品,市药事所通过阳光平台推送议价“红线”,实际采购价由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按规定公开议价确定。市药事所已于10月28日及11月11日在阳光平台内发布公告,推送以上未中选药品信息,请各医药机构及时查看。


  三、部分未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停止采购和医保结算。符合本次药品集中采购申报资格的同品种仿制药品生产企业在本市阳光平台已挂网采购超过(含)3家的,本市不再采购该品种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其他药品。阳光平台已于10月28日推送涉及到的相关药品统编代码,采购与结算将于11月20日同步失效。请各医药机构关注相关药品信息,及时关闭采购和结算。


  特此提示。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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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杨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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