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药监局印发《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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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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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近日,天津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对该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时,享有的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裁量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进行了规定,以积极推动该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提升执法的统一性,压缩自由裁量空间,降低企业合规成本。


  据了解,天津市药监局将制定《规则》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修订《药品管理法》和法治政府建设要求的重要抓手,在起草《规则》的过程中,于2020年8月20日至9月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监管人员以及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专题座谈会,充分听取各层级、各环节的意见建议,切实提高《规则》可用性。


  《规则》共26条,确定了行政处罚的幅度范围,规定了不予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情形,明确了“情节严重”和“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和具有多种裁量情节时的适用方法,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程序进行了规范。


  下一步,天津市药监局将重点做好《规则》宣贯工作,以确保全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产品风险、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对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统一行政处罚标准,为规范执法行为提供有力制度保障。(杨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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