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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即日起,对这些医疗物资实施出口检验
为加强医疗物资出口质量监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6307900010”等海关商品编号项下的医疗物资(详见附件)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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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杨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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