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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实行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记者蒋红瑜 通讯员汪建强) 1月31日,浙江省医保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2月1日起在全省所有零售药店在销售发热、咳嗽类药品时实行登记报告制度,通过发挥全省零售药店网络覆盖优势和早期监测作用,实施全面排查和精准摸排,有效控制感染源,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
《通知》要求,一是充分发挥零售药店一线工作人员作用,配合做好疫情防控排摸和宣传工作,积极向购药人员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引导群众配合政府疫情防控措施,劝导患者及时就诊,并做好场所消毒、口罩佩戴等防护工作。
二是规定所有零售药店对购买发热、咳嗽药品的人员必须进行体温测量,做好信息登记,并实行日报制度。
三是要求各地医疗保障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零售药店的指导和监督,对不按规定执行的,及时责令改正,并与年度医保定点药店考核和零售药店信用等级评定直接挂钩。
四是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管局要落实专人负责,每日将摸排情况报送当地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为防控工作提供决策参考。
通过采取这四大措施,将有利于浙江省各地全面摸排院外发热患者的基本情况,及时发现发热、咳嗽患者,有效督促其合理就医,防止漏诊、瞒报,控制疫情的扩散和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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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杨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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