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居客跑路装修款未付 业主担责两次付款
中国消费者报上海讯(黄晓宇 记者 刘浩)不少消费者因自身时间和精力有限,在装修时会选择第三方代为监督施工并代管装修款。当业主将装修款支付给第三方,装修公司却没收到,装修款该怎么办呢?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法院经审理认定业主向优居客支付代管装修款并不等同于其履行了对装修公司的付款义务,优居客未按约向装修公司支付装修款的法律后果应由业主承担,业主需支付装修款及逾期付款利息逾7万元。
消费者李东(化名)在上海买下了一套房,但装修的问题令他困扰,身为上班族的他没有太多的时间现场监工。在朋友的介绍下,他得知优居客平台可以提供监理服务,可以代替他全程监工并代管装修款,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时间节点向装修公司支付装修款,省时省力。于是,李东委托了优居客对其房屋的装修进行监工。
2018年10月10日,李东与装修公司签订一份《装修合同》,合同约定由装修公司负责李东房屋的装修工程,并约定施工细则和装修款的支付节点等内容。合同签订后,李东支付了装修款7880元至装修公司。同日,李东还与优居客签订一份《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保障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李东委托优居客协助其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管理,包括施工质量节点验收、进度确认、装修款项管理等;李东一次性将剩余装修款70920元支付给监理公司,优居客根据节点验收确认合格,并经李东同意后,向装修公司支付相应款项。
2018年12月4日,装修公司致电李东要求停工,原因是优居客未按施工进度向其支付装修款,装修公司向李东催要装修款,李东也拒不支付。双方均诉至法院,装修公司诉请法院解除《装修合同》,支付装修款及逾期利息;李东则请求法院判令装修公司继续履行《装修合同》,支付逾期竣工赔偿金等。
李东表示,装修款已经付给优居客,且优居客告知他装修公司工程质量不合格。装修公司则称,其在2018年10月10日收到7880元后,再未收到任何装修款。优居客快要倒闭,现场无人验收。
根据双方的说法,一审法院认为,李东与优居客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不能认定李东向优居客支付装修款就是向装修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优居客未向装修公司支付装修款的法律后果应由李东承担,遂判决解除《装修合同》,判令李东支付装修公司欠付装修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李东不服,提出上诉。
经审理,上海市一中院认为,依李东提供的其与优居客签订的《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保障服务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可以认定双方形成委托合同关系,优居客于系争《装修合同》履行过程中,系作为李东的代理人参与施工质量验收、进度确认、装修款项管理等事务。
李东主张优居客和装修公司系紧密合作关系,自己向优居客支付装修款等同于向装修公司支付款项。一审中,李东提供了优居客对外与装修公司签订的《优居客与装修公司(基础)服务合同》。该合同反而显示优居客与装修公司之间实际系居间合同关系,二者之间关于相关费用结算的约定,并未明确免除业主向装修公司支付装修款的义务。上海市一中院认为,优居客未按时支付装修款的法律后果应由委托人李东承担,一审判决并无不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装修行业新业态监管缺位
上海市一中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本案审判长兼主审法官金绍奇表示,以优居客为代表的装修平台是装修行业出现的新业态,业主在网络平台或手机APP上可以随时选择委托平台代为监督施工并代管装修款,保证施工质量,这固然可以带来很多便利,节省业主时间精力。但目前该新兴行业的监管存在一定的缺位,行业自律程度也有待提高,若合同约定不明或存有漏洞,业主利益恐难以保证。为避免类似纠纷,业主可与装修公司、平台签订三方协议,细化合同条款,明确三方权利义务。本案中,如果李东与优居客、装修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并明确约定,李东向优居客支付装修款即视为向装修公司支付款项,则本案争议就不会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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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杨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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