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9〕42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需求和问题为导向,坚持属地管理、分类指导,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的原则,积极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加快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规范体系,优先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遵循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进行科学规范引导,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语言交流、情感认知等方面的全面发展,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2020年底前,在长春市和吉林市试点建立3-5家、其他市(州)试点建立1-2家符合我省实际的、具有示范效应的托育机构;到2025年,我省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指导、资格准入、保障措施和监督体系基本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育龄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基本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政策。
1.加强规划建设管理。各地政府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标准、规范,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一是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二是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完成。三是在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以及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要新建、扩建、改建一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四是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通过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发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根据现有幼儿园和未来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积极探索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托幼服务一体新模式,向婴幼儿家庭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灵活多样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一是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育班,招收2-3岁的幼儿。二是独立开办的托育机构应开设乳儿班、小托班和大托班,招收婴幼儿。三是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单位员工数量单独或与驻地社区联合开办托育所,为员工提供婴幼儿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同时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托育服务需求。(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
3.加强婴幼儿早期发展教育和健康指导。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牵头成立以婴幼儿照护服务、幼儿早期教育、卫生健康相关专家为主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专家团队,为辖区内婴幼儿提供早期发展教育和健康指导服务。一是在社区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经常性家长课堂和亲子活动,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早期教育指导,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二是开展婴幼儿家庭访视、健康检查、生长发育监测、喂养与营养指导、预防接种和疾病控制等入户指导服务。(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妇联)
(二)建立严格的托育服务登记准入制度。
4.实行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制度。举办各类托育机构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标准规范。一是举办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要在托育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二是举办营利性托育机构的,要在托育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三是依托现有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的,持相应审批手续直接到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办理备案。四是托育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厅、省卫生健康委)
5.实行托育服务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各类托育机构开展托育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标准、规范,根据规模,应当配置综合管理、保育照护、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等工作人员。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符合国家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从业条件和从业资格。(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
(三)建立有利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措施。
6.建立用地优先保障机制。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考虑年度用地计划并予以优先保障。一是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二是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倾斜。(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7.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和培训。一是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根据社会需求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依据国家培养目标和计划,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依托师范类或护理类院校开展婴幼儿保育专业培训。二是加强对育婴师、营养师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考核,规范职业培训市场,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或技能提升补贴等政策。(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8.严格落实优惠保障政策。一是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二是严格执行财政部等六部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落实托育服务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税务局)
(四)建立完善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管体系。
9.明确监督管理责任。各地政府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规章制度落实到位。一是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市场监管、应急管理、公安、卫生健康、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综合监督,并对日常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过程中对婴幼儿的安全健康负主要责任。二是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全程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三是各类托育机构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好家长监督作用。四是对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并将相关责任人和市场主体失信信息纳入吉林省社会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省市场监管厅、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局)
10.实施等级评价和动态管理。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托育机构等级评价标准,定期组织对托育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实施动态管理,评价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厅、省民政厅、省应急厅、省公安厅)
三、组织领导
(一)坚持政府主导,强化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和目标责任制考核,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制定相关标准、管理办法,共同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商议解决区域内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坚持部门联动,强化部门协同。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形成政府统筹领导,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分工合作的监督管理格局,共同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
(三)坚持正确导向,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宣传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要依托主流媒体积极宣传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政策,加强正面引导,形成良好氛围。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利用板报、墙报、海报以及微信公众号、手机应用软件(APP)等手段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群众认知度,营造婴幼儿照护良好的社会环境。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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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杨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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