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银行三名员工受贿被判: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好处费”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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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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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9日,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重庆市某银行三名员工受贿获刑。

  判决书披露,2014年上半年,无业人员范某志找到重庆某银行工作人员罗某与杨某,三人共同谋划,由范某负责介绍贷款客户,客户在银行贷款成功之后从中收取好处费。

  彼时,罗某任该银行授信评审部职员,杨某任该银行小企业金融中部风险管理室职员,由于两位均是普通职员,无法决定贷款审批等相关事宜,于是两人找到时任该行小企业五部总经理的李某。资料显示,小企业五部总经理李某的级别是行长助理级,在拉取李某”入伙”许诺部分好处费后,由李某负责审查客户贷款资质,经李某签字后报总行审批。

  四人明确分工之后开始行动。为获得贷款,李某找到和该银行有名为“小企业之家”的合作项目的某投资管理公司出具推荐函。李某与该公司商议,由该公司出具推荐函,其向公司给予服务费。

  2014年8月至10月,李某等人先后向三名客户办理了共计600万元的贷款,收取三名客户“回报费”、“管理费”共计35.5万元。

  按照分工,领导分到的好处费更多。判决书显示,李某共分得赃款19.8万元,占总体违法所得一半有余,杨某由于还负责收取和分配相关事宜,分得好处费6.17万元,罗某分得5.85万元,在最开始充当掮客的范某分赃最少,仅得3.67万元。

  2016年,此案事发,四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并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法院认为,李某经国有出资公司党委会任免,代表其在国有参股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属国家工作人员。李某伙同罗某等三人,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四人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

  2018年11月,渝北区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杨某等三人缓刑1年半到2年不等,并处罚金20万元。一审宣判后,李某对判决表示不服,向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9年11月,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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