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银信及前法人代表申巧玲被限制消费 因民间借款尚有90余万未能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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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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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11月21日讯(记者 杨永明)中城银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城银信或公司)及公司前法定代表人申巧玲日前被法院“限制高消费”。记者查阅相关裁判文书了解到,事件的起因为一笔借贷纠纷,而纠纷中所涉及的借款被中城银信用来缴存银行贷款保证金。

  2019年10月30日,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下称鼓楼区法院)向中城银信下发的(2019)苏0106执2898号限制消费令显示,该院于2019年05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周某某申请执行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中城银信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鼓楼区法院依照有关法律条文规定,对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据限制消费令,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申巧玲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鼓楼区法院表示,如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的,可以向本院提出申请。如公司因经营必需而进行前述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本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如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该院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了解到,被限制高消费的申巧玲曾担任中城银信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职务。有关该案的法院判决文书显示,事件源起于一起借贷纠纷,涉案款项系中城银信从周某某处拆借,该笔借款被用作缴存中城银信一宗PPP项目的银行贷款保证金。

  据(2019)苏0106民初3466号民事判决书,2018年12月中旬,中城银信向周某某借款2300000元。中城银信向周某某出具的借据载明,“兹因借款人中城银信筹措日照市科技中等专业学校实训基地二期工程PPP项目向某银行贷款的保证金。于2018年12月14日向出借人周某某共借得人民币2300000元整(人民币贰佰叁拾万元整),商议最终于2019年2月28日前返还本金和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短期借款利率执行”。后因借款到期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经多次催要未果,周某某将中城银信诉讼至法院。

  2019年4月30日,鼓楼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中城银信被判处偿还周某某借款本金2025756.86元,并支付有关利息。同年5月28日,鼓楼区法院对该案立案执行,巧合的是,据工商登记信息显示,2019年5月30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申巧玲变更为张宏佩。目前,本次执行进入“终结本案”状态。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终本案件信息显示,(2019)苏0106执2898号执行案件终本日期为2019年10月31日,未履行金额942686元。

  中城银信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是否与本案存在关联,案件目前有没有最新进展?针对上述问题,21日下午记者致电中城银信欲了解详情,然而按照公司官网及工商登记软件企查查预留的电话号码多次拨打,均处于无人接听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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