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保监全面约束同业非标投资,信托同业通道业务到期不得展期叙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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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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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4年同业业务专营改革以来,同业乱象得到一定程度规范。但北京银保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个别银行业机构仍存在同业资产负债错配程度偏高、将非金融机构列为交易对手、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识别能力不足、同业专营部门制改革不到位、项目管理粗放、资金投向限控领域等问题。

  11月21日,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北京银保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引导在京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防范和控制同业业务风险。

  针对上述问题,《通知》明确10项要求,其中,重点针对问题突出的同业非标投资业务提出4项要求。

  《通知》要求,各银行机构要加强同业业务资产负债匹配管理,不得通过对同业业务过度加杠杆方式非理性扩张;加强同业业务交易对手管理,不得将从事投资、资产管理等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列为交易对手,要对资质不同的交易对手设定差异化的授信策略;加强同业业务专营部门制管理,专营部门应统一负责审批、会计处理和对外签署合同;加强同业非标投资管理。

  近年,商业银行除了通过特定目的载体开展同业非标投资外,也开始使用其他不涉及特定目的载体的产品开展同业非标投资,涉嫌规避监管部门关于特定目的载体投资的规模约束和管理要求。

  对于同业非标业务,《通知》使用“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概念以求全面约束商业银行同业非标投资行为。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分支机构对非标资产的管理责任。对于记账在总行且分支机构负责项目日常管理的同业非标投资,分支机构实际承担非标资产投前调查、投后管理、违约处置等职责。

  北京银保监局表示,《通知》在重申同业业务专营部门承担风险责任的同时,明确要求分支机构也应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不得以项目在总行记账为由放松落实监管要求。

  另外,《通知》重申和进一步明确了同业非标投资的总量、范围、操作规范和管理要求。针对监管发现同业非标投资投向偏离宏观调控导向、操作和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通知》提出五个“不得”:新增业务不得违规投向房地产、“两高一剩”、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限控领域;不得通过交易结构设计接受或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不得多层嵌套;不得通过同业非标投资隐匿不良资产;无法穿透的产品或项目到期不得叙做。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银保监局还对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同业业务提出要求。例如,《通知》强调,信托公司同业通道业务到期不得展期和叙做,再次传导监管部门坚持信托去通道、推动信托业务转型的决心;《通知》要求,财务公司股东应主动担当,提前安排资金,帮助财务公司管控好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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