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出16条措施严惩故意高空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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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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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报讯 日前,最高法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简称《意见》),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意见》明确,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起草时筛选近3年千余案件分析研判

  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就《意见》答记者问时表示,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了一些高空抛物、坠物的情况,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最高法先后两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第一时间成立专项工作小组,起草指导全国法院依法预防和惩治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意见。

  在起草《意见》过程中,最高法充分运用人民法院信息化成果,借助大数据分析,对近三年来的涉高空抛物、坠物的1000多件案件筛选出较为典型的案例进行客观化、类型化分析研判,确保《意见》有关条文更加符合实际情况,更具可操作性。

  从法律适用上明确区分抛物和坠物

  该负责人表示,最高法调研了解到,高空抛物和坠物行为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不可一概而论。但目前法律规定对此并不十分清晰,有必要予以厘清。“一方面,在刑法适用层面,高空抛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行为人主观方面通常系故意;而高空坠物的行为人主观方面通常为过失,以造成相应结果作为入罪要件。因此,要区分两种情形,妥当选择适用罪名。另一方面,在民事责任方面也有必要合理界定不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对于高空抛物行为,《意见》明确,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为严厉惩治故意高空抛物行为,《意见》明确要求人民法院要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对于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教育功能,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减少该类不法行为的发生。

  在制定《意见》的同时,最高法还举办案例大讲坛,专题研讨了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高空抛物坠物民事、刑事和行政典型案例,明晰法律适用规则,切实加大统一类案裁判尺度的力度。

  焦点1

  四种高空抛物将被从重处罚不得缓刑

  高空抛物和坠物行为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方面有很大不同,此次最高法出台的《意见》在法律适用上明确区分了抛物和坠物行为。

  针对高空抛物行为,《意见》明确刑事审判中,对于故意高空抛物的,根据具体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特定情形要从重处罚;对于高空坠物构成犯罪的,也要依法定罪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多次实施的;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

  针对高空坠物行为,《意见》提出,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相关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焦点2

  最大限度查明高空抛物直接侵权人

  高空抛物案件很多情况下无法确定加害人,“株连式”补偿一直争议不断。

  在最高法司法案例研究院围绕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讨论中,北京大学教授尹田表示,该类案件有损害后果、受害人、违法行为,但是谁干的不知道,因果关系不明,是处理的难点。

  此次《意见》要求,通过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推动当事人积极查找。法院受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时,要向当事人释明尽量提供具体明确的侵权人,尽量限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对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依法予以免责。

  《意见》强调,民事审判中,法院要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要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积极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周边群众、技术专家等询问查证,加强与公安部门、基层组织等沟通协调,充分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最大限度查找确定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焦点3

  物业隐匿、销毁证据将承担不利后果

  物业公司是高空抛坠案件中的关键一方。最高法审监庭法官张能宝曾表示应强化物业公司责任。

  此次《意见》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造成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使他人损害的,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有其他责任人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后,向其他责任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意见》强调,物业服务企业隐匿、销毁、篡改或者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认定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焦点4

  建立社会救助基金 分担受害人损害

  因侵害人确定难,高空抛坠案件的受害人往往得不到及时的补偿。

  《意见》要求,明确运用诉讼费缓减免和司法救助制度,依法及时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高空抛物、坠物案件受害人给予救济。

  通过案件裁判、规则指引积极引导当事人参加社会保险转移风险、分担损失。支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探索建立高空抛物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或者进行试点工作,对受害人损害进行合理分担。

  《意见》还明确,受害人对行政机关在履职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

  如果高空抛物的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杀人、伤害,也造成了杀人、伤害的结果,就应按故意杀人、伤害来认定。

  在实务中,故意高空抛物没有伤人的情况如何认定是关键。手里有砖头,抛出去,打着人了都该定罪,但没有打着人的该不该定罪才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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