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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绿水青山 环境公益诉讼还须破障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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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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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透露,自2017年7月1日全面实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以来,截至8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公益诉讼案件204446件,其中环境资源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占办案总数的54.9%。

环境公益诉讼的不断发展,对于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守护绿水青山蓝天发挥了极大作用,也让环境保护力量不断发展壮大。但记者在走访中也发现,如今环境公益诉讼在实践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包括遇到阻力、调查取证难、法律规定不完善等问题。专家指出,这一关乎全民利益的制度还需在不断破除障碍中继续探索前行。

为公众守护绿水青山

10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透露,自2017年7月1日全面实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以来,截至8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公益诉讼案件204446件,其中环境资源领域公益诉讼案件112250件,占办案总数的54.9%。

我国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一直在不停地进行探索。2013年,民事诉讼法实施,首次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则对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社会组织的条件做出明确界定,赋予了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同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两部司法解释,专门规定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

而在地方层面,包括贵州、江苏等地都设立了环境保护审判庭,多地还出台了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

环境公益诉讼的探索和发展,对环境保护方面的贡献成绩斐然。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数据显示,2017年7月1日至今年8月底,通过全国检察机关立案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督促恢复被毁损的耕地、林地、湿地、草原303.64万余亩,督促回收和清理各类垃圾、固体废物2840万余吨,推动整治了一批“垃圾山”“黑水河”“污染矿”等问题。

在中国环保组织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看来,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新环保法的最大亮点,实际上协助和应对了环保领域最为困难的方面。“此前,作为环保组织和公众想要真正问责并推动污染企业整改,只能是举报或者曝光,有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之后,保护环境就有了强有力的抓手。”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以前都是对人的审判,例如林木破坏,以前只是抓人,不涉及林木怎么恢复,如今通过公益诉讼,会监督相关部门对破坏的生态进行恢复,案件更合理更完整。”陕西省检察院公益诉讼部负责人张宏德说道。

探索中创新

许多生态环境领域公益诉讼专业程度非常高,取证过程中涉及土地勘探、估价、大气污染等专业领域,对环保组织、基层检察工作者提出了新的要求。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也在探索中得到不断完善。

为破解取证难题,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与西北政法大学联合建立了公益诉讼理论和实践研究基地,借用外脑进行理论研究和干警培训、个案论证,并在各市发展2-3名专家教授进行办案指导。为解决专业领域的证据收集问题,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建立了生态环保和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中心,苏州市人民检察院初步建成生态环境快速检测实验室,帮助基层检察人员突破公益诉讼“线索发现难、鉴定难、成案难”问题。

鉴定费用方面,今年6月4日,司法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在环境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可先鉴定后收费,该通知的下发,无疑为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解决瓶颈问题提供了有力支持。

除了检察机关,民间环保组织一直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例如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据统计,从2011年到现在,自然之友共提起环境公益诉讼46起,被法院立案的有39起。尤其是2011年的云南曲靖铬渣污染公益诉讼案件,更是成为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里程碑事件。

据自然之友法律顾问刘金梅介绍,2011年,自然之友提起云南曲靖铬渣污染公益诉讼案件之时,民间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还没出台,直到新环保法最终出台,规定满足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至此,社会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之路豁然开朗。

“我们还是很幸运的,这离不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专业环境司法审理机构的建立。”刘金梅说。

前行仍须破障

即便如此,环境公益诉讼之路仍不好走。记者采访调研发现,对很多地方来说,环境公益诉讼仍是一项“新事物”,检察机关和社会环保组织在实践中仍遇到不少问题,还需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填补相关职能和法律空白。

有专家表示,目前各地环境公益诉讼的框架基本建立,但各省推进却参差不齐。有的省份,目前还没有公益组织提起过一起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中专业鉴定费用由谁承担成为一大问题。尽管国家下发了通知,对于检察机关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可先鉴定后收取费用,但有专业人士表示,这个制度并不是在所有地方都适用,对社会环保组织作用不大。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李集合表示,公益诉讼尤其是许多生态环境领域的公益诉讼,对专业性的鉴定依赖度较高,这方面的鉴定机构较少,费用也很高。这笔费用应该由谁承担,法律规定不够明确。

“我们处于西部地区,专业的鉴定机构和专家本身就较少,但是鉴定是很多案件的关键。有的当地做不了,就只能去外地。而且费用很高,比如土壤污染,那要有资质的机构,以专业仪器在不同点位取土分析取证,面积越大费用越高。很多时候检察机关有限的经费根本无力承担。这笔费用检察机关也很难承担,但案件不往下办理又肯定不行。”西安一位检察官无奈地说。

社会环保组织对此更是苦不堪言。刘金梅对记者表示,他们从2011年开始提起的云南曲靖铬渣污染公益诉讼案件,到如今已经过了8年,仍没有结案,很大原因在于这个案子属于土地污染案件,光专业鉴定费就要100万元,公益环保组织无力支付,只能拖到现在。

诉讼费用也是困扰。自然之友之前提起的常州毒地公益诉讼案件,一审判决不仅被法院驳回了所有诉讼请求,而且还要承担189万元的诉讼费。天价诉讼费让不少社会环保组织望而却步,不敢轻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执行难的问题普遍存在。广东、重庆等地多位检察院工作人员指出,公益诉讼往往最后遭遇执行效果的问题。如果执行不了,则公益诉讼就是“水中月、镜中花”。“实际中我们就遇到一起案件,私人工厂排污污染了地块,检察院提起诉讼,法院判了,人也抓了。但这个工厂这些年挣的钱还不够土地的治理费用。这样的案件胜诉了,但损失却无法挽回。我们对此也感觉不到胜诉的喜悦。”一位基层检察官说,执行难在公益诉讼中普遍存在,部分地区有近三分之一的案件执行不理想。

专家还指出,在具体的机制方面,法律规定不完善,制度政策存在模糊地带,也存在不同的部门和主体交叉和混乱的地带,给环境公益诉讼带来困境。目前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主要包括几种:由检察院发动的环境公益诉讼案、社会公益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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