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行动:维权监管更有力 消费环境更公平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 任震宇)日前,市场监管总局下发通知,要求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行动,切实防范和制止借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搞不当营商活动,损害市场竞争秩序和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市场监管总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在总局党组的领导下,大力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突出重点 开展执法
7月31日,市场监管总局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防范和制止借“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搞不当营商活动的通知》暨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行动的通知,要求自8月至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行动,切实防范和制止借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搞不当营商活动,损害市场竞争秩序和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通知要求,此次执法行动突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查处借“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虚假宣传、虚假评奖评优、在互联网销售“心得体会”、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化培训、违法违规制作使用党旗党徽等不当营商活动。同时,严查“保健”市场、互联网、医药等领域的仿冒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是市场监管部门的重要工作,此次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行动即是其中之一。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共查处各类反不正当竞争案件5602件,罚没金额6.66亿元。
6月20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2019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网剑行动)方案的通知》,确定了今年网剑行动的7项重点任务,其中之一就包括“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全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要求,对网络虚假宣传、刷单炒信、违规促销、违法搭售等行为进行了严肃查处和打击。督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进一步加强对刷单炒信行为的监测监控,完善商品(服务)信用评价体系,配合执法工作开展。依法查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参与其他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活动等行为。价监竞争局还根据投诉举报,积极开展重大案件转办工作,集中解决企业遇到的跨区域的不正当竞争系列问题,为企业发展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也纷纷行动。山东省烟台市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为期5个月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重点加大对市场混淆、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商业贿赂,以及借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之机搞商业炒作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力度,并对前期公章刻制企业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培训机构经营行为,净化教育培训机构市场环境,安徽省合肥市市场监管局自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3个月的相关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工作重点为教育培训机构中存在的虚假宣传、商业贿赂、混淆仿冒、广告违法、合同违法、消费欺诈及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无照经营行为等。
百日行动 整治保健乱象
针对社会和消费者反映集中的“保健”市场突出问题,今年1月8日—4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工信部、公安部等13部门联合开展了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在全国范围内针对6个重点行业及领域、4类重点场所及区域和10类重点违法行为,指导地方紧盯源头防范、全面排查案件线索,强化执法办案、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价监竞争局充分发挥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联合工作组办公室的指挥调度、组织协调作用,“百日行动”期间,3次组织召开部委间协调会议,3次组织召开市场监管系统内部署会议,3次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百日行动进展情况,向全社会公布5批共100个典型执法案例。为督促各地对整治“保健”市场乱象开展全面治理,确保行动取得实效,今年2月,下发“百日行动”督导方案并组成13个督导组赴全国27个省市自治区进行督导。
全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纷纷采取行动,1月8日至4月18日行动期间,全国共出动执法人员274.1万人次进行监督检查,立案21152件、案值130.02亿元、结案9505件、罚没款6.64亿元,移送司法机关案件446件;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4.4万次,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23亿元;向全社会发布《关于开展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的公告》,倡导经营者自查自纠,鼓励消费者投诉举报;公布100个“百日行动”执法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引导消费者科学理性消费;加强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召开3次媒体通气会和新闻发布会,加强普法宣传和警示教育。
价监竞争局还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发挥监管合力,延续“百日行动”中由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多部门联合的工作机制,并考虑与正在推进建立的反不正当竞争联席会议有机衔接,将“保健”市场等重点领域、重点违法行为整治作为联席会议的重要议事事项之一。
完善法规 保护商业秘密
今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案。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完善商业秘密的定义,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扩大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主体范围;进一步强化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举证责任的转移作了规定。
市场监管部门积极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6月11日至17日,价监竞争局举办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培训班,围绕法律解读、案例讲解、竞争政策解读等课题进行了授课和讨论。
另一方面,价监竞争局积极推动完善配套规则,推进禁止市场混淆、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等4部规章的修订工作,研究制定禁止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规定。
与此同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也积极推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落地。南京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员工集体跳槽南京小树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而且还窃用了东灵通公司原来的客户资料。南京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进行了深入调查取证,认定小树苗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该局依法责令小树苗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50万元。这是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施行后,南京市办结的首起侵犯商业秘密案。
据悉,下一步,价监竞争局在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工作中,将尽快建立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间沟通配合,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
- 标签:
- 编辑:杨紫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