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金汉”英语培训学校“跑路” 校长被判连带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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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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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消费者报报道(思法宣 记者 张文章)因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白金汉英语培训学校(以下简称白金汉学校)“跑路”,170余名学员先后向该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培训机构退还已收取的学费。厦门市明区人民法院分别予以合并审理。近日,该法院对其中一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要求白金汉学校退还学费,并要求该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连带担责。

  据统计,思明区法院共受理“白金汉英语”系列案件176件,目前已判决160件,涉及标的200多万元。

  十几年老校一朝变“黑校”

  2018年10月6日,9岁的小吴和母亲来到白金汉学校,报名参加为期两年的英语培训,并支付了1.98万元的培训费,白金汉学校出具“学费缴纳凭证”,确认收到培训费。

  然而,2018年11月,小吴去上课时发现,白金汉学校所在店面已关闭。该校至今未能恢复教学,也未退还小吴培训费。吴母以小吴的名义将白金汉学校告上法院。

  除小吴以外,还有170余名白金汉学校的学员先后向思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白金汉学校及其投资机构厦门肯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肯思公司)、厦门仰思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还有学校法定代表人潘某单独或共同退还剩余培训费。

  据了解,这些起诉的学员遭遇基本相似,都是缴纳课程费用后仅上了部分课时,甚至还有的根本就没上课。他们中最多的交了5万多元课时费,买了一对一的“VIP课程”。

  针对这些状告白金汉学校的系列案件,思明区法院分别予以合并审理。庭审期间,被告白金汉学校和肯思公司以及负责人潘某均未到庭,被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

  经查,白金汉学校的举办者及出资人均为厦门白金汉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金汉公司),校长为潘某,成立于2005年。后来,2013年肯思公司登记设立,潘某也是公司股东,享有95%股权,同时潘某还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白金汉学校和肯思公司住所地均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689号。2018年11月,白金汉学校、肯思公司因内部原因停止培训。当时,厦门市思明区教育局发布《思明区校外培训机构第二批“黑名单”》,载明白金汉学校存在不良行为,肯思公司无资质经营。

  学校和公司同为侵权主体

  法院合并审理这些案件后发现,“白金汉英语”的管理很混乱。家长或学员虽然都是与“白金汉英语”签的合同,不过具体的合同主体却不太一样:有的是白金汉学校,有的是白金汉公司,还有的是肯思公司,而且,付款对象有的也与合同上的不一致。不过,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潘某。

  法院审理认定,从小吴签订的《学生入学注册合同》《学生注册登记表》《学费缴纳凭证》等可以看出,白金汉学校、肯思公司共同收培训费,共同与小吴签署培训合同。无论是以白金汉学校的名义签订合同的学员或与“肯思少儿英语学生合同章”签订合同的学员,均系在同一地点(白金汉学校的校区)参加培训。可见白金汉学校、肯思公司共同履行与小吴形成的教育培训合约。

  据此,法院认定白金汉学校、肯思公司共同向小吴提供培训服务,与小吴形成合法有效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合同签订后,小吴缴纳了合同项下的全部费用,白金汉学校、肯思公司未依约提供培训服务,并已实际停止经营,其以实际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导致培训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白金汉学校、肯思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小吴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培训费。

  法院判校长连带清偿退款

  法院经查明,2016年8月10日至2018年11月13日期间,白金汉学校账户与潘某账户之间共发生64笔业务往来,白金汉学校共向潘峰转账132万余元,潘某共向白金汉学校转账115万余元,白金汉学校转入潘某个人账户的款项多于白金汉学校收到潘某个人账户转出的款项,差额为16.7万余元;肯思公司账户与潘某账户之间共发生49笔业务往来,肯思公司共向潘某转账136万余元,潘某共向肯思公司转账35万余元,肯思公司转入潘某个人账户的款项多于肯思公司收到潘某个人账户转出的款项,差额为100万余元。两者合计差额达117万余元。

  我国实行银行账户实名制,原则上账户名义人即账户资金的权利人。且根据《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企业会计基本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使用单位账户对外开展经营行为,公司账户与管理人员、股东账户之间不得进行非法的资金往来,以保证公司财产的独立性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对于小吴主张潘某对肯思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潘某是肯思公司享有95%股权的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其账户于2016年8月10日至2018年11月13日期间与肯思公司账户之间存在大量资金往来,肯思公司账户向潘某账户转账差额高达100万余元,且潘某未到庭对该资金往来的合法性进行说明,法院认定肯思公司与潘某之间构成财产混同。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潘某应对肯思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近日,思明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解除小吴与白金汉学校、肯思公司的培训合同,白金汉学校和肯思公司退还小吴剩余的培训费及其支付的公告费。校长潘某应对肯思公司的学费退赔和公告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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