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和软件实控人周红卫姚宁双吃警示函 超比例减持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近日公布的“关于对周红卫、姚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显示,周红卫、姚宁作为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和软件,300339.SZ)实际控制人及董事,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8日期间,通过协议转让、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等形式,减持润和软件的股票比例超过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违反了其在润和软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关承诺。
周红卫、姚宁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上述规定,江苏监管局决定对周红卫、姚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予以警示。
三季报显示,润和软件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有:江苏润和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1.46%,上海云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05%,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有限合伙)持股比例为5.02%,南京国资混改基金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02%。
三季报称,周红卫、姚宁共同持有江苏润和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76.80%的股份,为保障润和软件的持续稳定运营,保障双方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一致表决,维持对公司的共同控制,周红卫和姚宁于2017年7月18日续签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双方将继续作为一致行动人,共同掌握润和软件的实际控制权,暨为润和软件的实际控制人。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规定: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相关方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对承诺相关方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将承诺相关方主要决策者认定为不适当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选等监管措施。
在承诺履行完毕或替代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前,中国证监会将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对承诺相关方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以及其作为上市公司交易对手方的行政许可申请(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购买资产、募集资金等)审慎审核或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以下为原文: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周红卫、姚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周红卫、姚宁:
你们作为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润和软件)实际控制人及董事,于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8日期间,通过协议转让、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等形式,减持润和软件的股票比例超过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25%,违反了你们在润和软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关承诺。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的规定。按照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予以警示。你们应当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承诺,规范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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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杨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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