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营销经理收警示函 向客户承诺无风险年化收益
中国网财经10月18日讯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天津证监局发布关于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元证券)天津河北路证券营业部营销经理刘世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刘世杰在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路证券营业部任职营销经理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1月,向客户介绍新股申购项目,承诺无风险年化收益15%;2018年11月16日,通过索要客户证券账户用户名和密码,为客户办理融资融券账户资金查询事宜;2017年至2018年期间,在不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多次向客户提供荐股信息;2017年期间,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业务咨询及合同文本。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三)(六)项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第(三)项: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第(六)项: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不得同时注册为证券分析师。
以下是原文:
关于对刘世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刘世杰:
经查,你在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路证券营业部任职营销经理期间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1月,向客户介绍新股申购项目,承诺无风险年化收益15%;2018年11月16日,通过索要客户证券账户用户名和密码,为客户办理融资融券账户资金查询事宜;2017年至2018年期间,在不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多次向客户提供荐股信息;2017年期间,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业务咨询及合同文本。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三)(六)项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履行职业道德操守,规范执业行为,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19年10月15日
- 标签:
- 编辑:杨紫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