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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约定时间披露年报 双鸭山大地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及其高管吃警示函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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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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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网财经7月10日讯 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日前发布关于对双鸭山市大地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及其高管崔大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双鸭山市大地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未能按照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在2019年4月30日前披露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8年年度报告,直至6月25日才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五条规定,黑龙江监管局决定对双鸭山市大地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崔大勇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属于对上述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被黑龙江监管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规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处理,对发行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双鸭山市大地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8号

  双鸭山市大地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500728961680K)未能按照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在2019年4月30日前披露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8年年度报告,直至6月25日才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你公司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19年7月4日

  关于对崔大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17号

  崔大勇:

  双鸭山大地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未能按照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在2019年4月30日前披露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8年年度报告,直至6月25日才披露,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你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属于对上述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你应当引以为戒,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19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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