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联合规范信用评级 助力融资防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门29日对外公布《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我国信用评级行业规范发展的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统一监管的制度框架。该办法的出台将促进发挥信用评级在风险揭示和风险定价等方面的作用,有助于改善企业融资环境,防范金融风险,促进我国金融市场高质量发展。
我国信用评级业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取得长足进步,对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我国信用评级业仍处于发展初期,还存在监管规则不统一、发展水平不高、独立性不足、商誉和公信力有待提升等问题。为此,人民银行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制定了《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
此次出台的办法从多个方面完善了信用评级监管制度。办法建立了市场化约束机制,弱化事前监管,信用评级机构完成机构备案后再向相关部门申请业务资质,有助于信用评级机构开展充分的市场竞争。同时,办法以事中、事后管理为重点,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在独立性、透明度、利益冲突管理、评级程序规范等方面的监管,要求信用评级机构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该办法的出台将对我国金融市场运行产生积极影响,有助于弥补监管短板,推动我国评级业在新的历史时期规范发展;同时,有助于构建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促进信用评级业高水平对外开放。
近年来,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监管当局都对评级违规行为实施过严格处罚,罚款金额通常超过数十万、上百万美元或欧元。记者了解到,此次出台的办法对信用评级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提高了罚款金额。
例如,信用评级机构开展业务,但未按规定办理备案且逾期不改正的,将面临评级业务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评级业务收入或者收入无法计算的,将面临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民银行等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从严监管符合国际惯例,有利于促进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尽快适应国际标准,也有利于提高境内外投资者对人民币债券市场的信心。提高罚款金额可以对评级机构违规展业、恶性竞争、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等行为形成有效威慑,有利于促进评级行业规范发展。
信用评级行业对外开放是稳步扩大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家外商独资信用评级机构
- 标签:
- 编辑:杨紫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