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进行时】城关区法院公开发布两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每日甘肃网11月5日讯(新甘肃·每日甘肃网记者郭秀睿)今天,城关区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陈军强等8人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案件和朱津良等24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件判决结果。
陈军强案庭审现场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军强伙同被告人陈龙龙、陈彩军、田坑坑、周家旭、刘权在共同犯罪中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经常纠集在一起,先后在兰州市城关区雁滩附近娱乐场所内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陈军强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被告人陈龙龙、陈彩军、田坑坑、周家旭、刘权属该犯罪集团的固定成员,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红成、刘权搏系其他成员。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军强等人系恶势力集团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予以支持。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判决首要分子陈军强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罚金3000元,其余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朱津良案庭审现场
朱津良案为城关法院审理的首例涉黑案件。法院认为,以被告人朱津良为首的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朱津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对整个组织的发展、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管理作用,带领组织成员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首要分子朱津良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4名犯参加黑社会组织犯罪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三年不等的刑罚,并处20万至5万不等罚金。另外10名被告人未涉嫌参加黑社会组织犯罪,分别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四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
- 标签:
- 编辑:杨紫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