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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多美陷商标争夺战 被注册零食品牌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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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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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9日,北京商报记者了解到,生产大好大瓜子和香约奶茶的浙江大好大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好大”)启用“味多美”品牌,进入零食烤肉和果干领域。对此,北京味多美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味多美”)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展开调查。业内人士认为,大好大注册了“味多美”相关商标,依法可以使用,但北京味多美已经经营该品牌多年,拥有使用“味多美”商标的优先权,若向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大好大注册的“味多美”品牌恐被宣布无效。

  “味多美”零食

  10月29日,北京商报记者获悉,大好大启用“味多美”品牌。在2019天津秋季全国糖酒会上,大好大不仅展出旗下包括香约冲泡杯装奶茶、袋装奶茶、果汁茶以及西瓜子、南瓜子和葵花籽等多款传统产品,还启用“味多美”品牌,推出了烤肉系列和果干系列产品。

  据了解,大好大“味多美”烤肉系列产品包括蜂蜜味和香辣味的烤小鸡腿、酱卤鸭翅、酱烤鸭脖等;果干系列产品包括草莓干、柠檬片、菠萝干等。

  大好大总部位于浙江温州,设有4家子公司,拥有大好大、香约等注册商标,其中大好大商标主要用于瓜子类产品。目前大好大在浙江和内蒙古等地建有3处生产基地,总建筑面积达25万平方米,业务涉及上游原料种植、农产品深加工科研开发、出口贸易、包装材料制造等。

  天眼查数据显示,大好大商标信息有132条,其中包括大好大、香约、味多美等商标。大好大官网显示,大好大商标用于干果炒货领域,产品包括花生、“好仁”系列瓜子、甘草瓜子、美味什锦豆等。香约品牌用于奶茶、咖啡、益生菌和果汁茶饮料,果汁茶包括元气青柠、柚见桃桃和金桔柠檬,奶茶包括25克盒装、杯装、奶茶礼盒。

  “味多美”是大好大注册的商标之一,大好大2018年5月提出申请,该商标属于国际分类中的29品类,目前已经完成注册,主要用于水果蜜饯、土豆片和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等。

  中国食品产业分析师朱丹蓬认为,大好大在坚果和奶茶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但均非头部品牌,通过新商标拓展新领域是希望能够找到新的增长点。

  将启动调查

  值得关注的是,虽然大好大取得了“味多美”在29品类中的中文字样的商标,但北京味多美已经经营“味多美”品牌多年,并拥有一定消费基础。对此,北京味多美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启动调查取证程序,根据调查结果采取合法的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

  据了解,1996年,北京味多美在北京阜成门开设了第一家店,最初主要经营蛋糕、面包、咖啡、中西式点心、月饼、粽子等产品,如今已扩展至味多美法式面包、饼干、巧克力蛋糕、生日蛋糕、商务庆典蛋糕等烘焙类产品。经过20多年的发展,目前,北京味多美在北京、上海、河北、内蒙古、浙江等地开设了超过400家店面。

  关于“味多美”商标,北京味多美相关负责人向北京商报记者透露,北京味多美最早于2002年3月4日申请注册“味多美”商标,2003年5月7日注册成功。2018年10月,北京味多美将主营业务使用到的包括“味多美”在内的注册商标一并转让给天津味多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味多美”,北京味多美与天津味多美属于关联企业关系),北京味多美在完成转让后,亦取得天津味多美授权使用的权利。

  目前,北京味多美在第28/29/30/31/32等类别中已成功注册商标约190个,“味多美”及近似商标共计49个,但29品类中的“味多美”中文商标并未在其中。“正在申请中的味多美商标还有十几个,陆续还会申请。”上述负责人进一步表示,北京味多美拥有味多美商标专有使用权、许可权、禁止权、转让权,北京味多美将对大好大推出“味多美”商标的情况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核实的信息采取具体措施,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北京味多美合法利益。

  抢注嫌疑

  一位从事知识产权代理的人士认为,从目前的情况看,“味多美”商标被抢注的可能性较大。

  天眼查数据显示,北京味多美和天津味多美虽有“味多美”中文商标的权益,但并未在29品类中注册,天津味多美所拥有的29品类味多美商标为“WEDOME”的英文字样。而大好大已经在29品类中注册了字样为“味多美”的中文商标。

  上述知识产权代理人士表示,味多美经营多年,消费者早已熟知,大好大注册“味多美”品牌是明显的抢注行为,味多美可以通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大好大“味多美”商标无效。

  2019年11月1日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法律专家、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表示,双方产品均为食品,大好大申请“味多美”商标,容易产生混淆。北京味多美是较早使用“味多美”品牌的企业,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向相关部门申请仲裁。不管结果如何,双方都要提醒消费者,大好大的“味多美”商标并非北京味多美的产品。

  对于大好大为何申请“味多美”商标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事宜,北京商报记者联系采访大好大相关负责人,但截至记者发稿,并未得到相关回复。北京商报记者 李振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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