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表决通过
新修订的《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表决通过
国家未规定设立行政许可的不得设立
图为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现场。本报记者徐丹伟摄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设立行政许可的,不得设立行政许可。”“省、市、县人民政府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涉及数额重大且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行政赔偿或者补偿决定,按照有关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7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上述规定。
省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魏芳青在当天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修订《条例》是我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基础,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是破解当前营商环境痛点堵点难点问题的迫切需要。
据介绍,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工作,2016年在全国率先出台优化营商环境地方性法规。《条例》实施以来,全省上下优化营商环境意识明显增强,市场环境逐步改善,政务服务不断优化,企业群众办事便利度、满意度不断提升。但是,随着社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面临新情况新问题,为实现地方立法与时俱进,有必要对《条例》作出全面修订。
2019年,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修订工作列入立法计划。
修订后的《条例》共七章65条,其中对优化市场环境、优化政务环境、优化法治环境、优化人文环境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更加明确和细致的规定,凸显辽宁特色,针对性和操作性明显增强。
在优化市场环境方面,就维护市场秩序,打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规定了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建立完善市场主体产权依法保护制度。
在优化政务环境方面,围绕推进“放管服”改革,建立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规定了构建全省统一的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制、否定备案制、限时办结制等工作制度,优化不动产登记办事流程,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改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省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全省统一标准的办事指南,明确服务事项名称、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和办结时限等信息,做到不同层级同一服务事项同一办理标准,实现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标准化。
在优化法治环境方面,重点规范了对市场主体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司法行为、建立调解、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评估和清理制度,定期对其设定或者实施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估和清理。设定机关对其设定的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许可,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行政赔偿或者补偿案件,应当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加大依法公开审理力度,扩大公众对审判过程的监督范围。
在优化人文环境方面,专门就推动形成诚信开放的人文环境规定了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完善人才培养开发等具体措施、加强对外窗口服务行业管理,提升对外服务形象。第五十二条具体列举了政府与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建立政企沟通机制的七种方式,包括通过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和微信公众号与企业交流,组织企业家座谈,邀请企业家开展调研,组织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参加有关经贸交流、培训等活动,应邀参加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座谈会、年会等活动等,并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参加或者组织上述活动,应当遵守公务管理有关规定,不得接受馈赠。
在法律责任方面,重点规定了对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除通报曝光外,还将视情节轻重按照党规党纪予以追责、对在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深化改革中敢于担当,工作中出现失误,但符合有关条件的,免予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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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杨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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