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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赚外快”肇事 法院支持保险公司拒赔

  • 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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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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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网约车平台兴起后,不少私家车车主利用闲暇时间接单赚外快。私家车变身“网约车”,出了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2019年以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金融街(7.780, 0.06, 0.78%)人民法庭共受理了8起涉网约车交通事故保险纠纷案件,均为已投保商业险的网约车车主被保险公司拒赔后向保险公司提起的诉讼。金融街人民法庭副庭长甘琳表示,私家车在从事快车、专车等网约车活动时,若“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告知保险人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可以拒赔。

  如何判断“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运营记录是重要的依据。例如黄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与穆某驾驶的车辆在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共支出修车费、车辆救援费2万余元。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黄某对此次事故负全责。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理赔时调查发现黄某早在2016年便在“滴滴出行”平台上注册。事故发生当天,黄某共承接网约车业务20多单,事故发生地距离刚完成的最后一单终点的距离约为5公里,保险公司以黄某改变被保险车辆使用性质为由拒绝在商业险项下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驾驶被保险车辆承接运营业务,变更了车辆的使用性质,符合《保险法》第52条“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且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私家车从事“顺风车”活动一般不属于营运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得拒赔商业险。“顺风车一般不以盈利为目的,其目的在于互助,并非运营,因此,其与快车、专车等经营性网约车服务有明显的区别。顺风车客观上不会使车辆使用频率增加,进而不会导致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甘琳表示。

  据法院调研发现,网约车车主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难以获得商业险赔偿的主要原因有:网约车车主保险知识不足、保险公司提示说明存在疏漏、网约车平台未进行合理提示。

  为此,法院建议,网约车车主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从事网约车业务的情况,并按保险公司要求投保相应的险种;保险公司应积极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开发适应网约车发展形势的新险种;网约车平台应合理提示车主,与保险公司实现信息共享与联动,最终实现三者之间的共赢,促进网约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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