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省长外甥公司需钱周转 江西铜业子公司高管挪3千万
新浪财经讯 近日,裁判文书网一则判决书显示,郑某某在江铜集团任职多年,先后担任过江西铜业贸易采购部经理及江铜营销的总经理,在此期间,郑某某曾多次为原料供货商和承销商提供帮助,从而收受182万贿赂。同时,郑某某挪用了销售公司3547.8万公款为原江西副省长李某外甥供其公司经营。因犯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郑某某获刑3年8个月。
2007年12月25日,贤达铜业与江西铜业签订了2008年粗铜购销合同,由于彼时铜产品期货价格持续跌停,李某1担心在点价期一直跌停无法点价,损失进一步扩大。于是找到了时任江西铜业贸易事业部国内原料采购总经理郑某某提出延长合同约定的30天点价期,后由于铜产品期货不断下跌,导致江西铜业预付的结算款超出结算货款,按照规定贤达铜业需退还超出部分,但是应李某1要求,郑某某同意以货抵款,缓解了贤达铜业资金压力。次年10月,李某1送给了郑某某2万元,被其用于个人生活支出。
2012年10月12日,江铜营销与深圳凯翔开展铜杆贸易,签订了铜杆产品销售合同,双方约定江铜营销以赊销模式销售给深圳凯翔,货到15日内付款。2012年底,深圳凯翔实控人曹某为延长深圳凯翔的货款使用时间,提高资金使用率,向郑某某提出延长赊期的要求。经郑某某同意,双方在合同中将赊期调整为20个自然日。
为了感谢郑某某的帮助,2012年11月的一天,曹某在郑某某的出租屋内以资助其买房为由,送给其100万现金。郑某某将该笔资金转交给其妻子孟某用于炒股和家庭开支。
2013年下半年,江铜营销先后与张某控制的深圳汇盈、云南祥亨、东川众智和夏某所在的包头华鼎达成进口铜精矿的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上述四家公司可以利用江铜营销国企背景及雄厚的资金实力,向外证券到加工费较高、采购量较大的进口铜精矿长单合同。2015年,江铜营销为深圳汇盈、包头华鼎与外商达成了加工费较高的长单合同。
张某和夏某商量,要对郑某某给予的帮助表示感谢,2017年11月,张某交付了80万现金给郑某某,其中张某和夏某各40万。郑某某收取后,将该款交给了妻子孟某,孟某把这笔钱存在了上海房子卧室衣柜里。
2013年4月至2016年5月,郑某某担任江铜营销总经理,其利用职务之便,应时任江西副省长李某2的要求,安排江铜营销总经理助理吴某利用虚假铜杆贸易给账期的方式,先后从江铜营销挪用了3547.8万供私营业主高某使用,而高某是李某2的外甥。上述资金被高某用于银行套现和现货贸易等营利活动。
2018年4月,郑某某因涉及李某2案件配合中央纪委调查,调查结束后,由于担心收受贿赂的事情暴露,于2018年5月1日将180万退还给了张某和曹某,剩下的2万元予以上缴。
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郑某某于2019年2月25日被上饶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饶市广丰区看守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对其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江西铜业贸易部原料采购处总经理、江铜营销(南方公诉)总经理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贿赂钱款共计人民币182万元,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另又挪用公款3547.8万元归他人个人营利活动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
郑某某主张自己有自首情节,主动坦白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102万受贿款的情节,并在案发前退赃180万,希望能够从轻处罚。法院对此予以采纳,认定郑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并处罚金22万;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判处郑某某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22万。
责任编辑:公司观察
- 标签:
- 编辑:杨紫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