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违规设户外广告最高罚5000元
本报讯 12月17日上午,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召开,审议并原则通过了新修改的《合肥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后,在合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而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最高罚款5000元。
《办法》对户外广告设置定义的外延作了拓展。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建筑物等载体,以安装、悬挂、张贴、放送、投映等方式,设置文字、图像、电子光影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
对于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办法》明确,禁止利用建筑物顶部以及超出顶部轮廓线设置户外广告,禁止利用住宅建筑或者综合建筑住宅部分设置户外广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还包括: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在幼儿园、学校、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以及利用人行天桥、铁路立交桥、公路立交桥等各类桥梁的。
若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由城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并处以罚款。其中,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不符合要求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新增加了一条处罚内容: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由城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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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杨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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