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怎么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明确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10月28日消息,为规范工程建设行政处罚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实施办法》指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使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合法合理、过罚相当、程序正当、行政效率、教育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的工程建设行政处罚,包括: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发注册执业证书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处以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其他应当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的行政处罚。
此外,《实施办法》明确,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裁量基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在《裁量基准》相应档次内从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按高一档次处罚:
(一)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在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2年内再次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且负有事故责任的;
(二)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且存在超越资质、转包(转让业务)、违法分包、挂靠、租借资质等行为的;
(三)注册执业人员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且存在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一致,或者买卖租借执业资格证书等“挂证”行为的;
(四)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实施办法》全文如下,查看《裁量基准》请点击下方“阅读原文”。
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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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杨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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