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众汇富天津2宗违规遭责令改正 存在误导性营销宣传
北京12月31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天津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津证监措施〔2019〕38号)显示,经查,北京和众汇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和众汇富”)天津分公司存在证券投资顾问公示信息不准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的内容存在误导性营销宣传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天津证监局决定对和众汇富天津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和众汇富天津分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规范销售行为,提高合规管理水平。和众汇富天津分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天津证监局提交整改报告。
北京和众汇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02月29日,注册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A座A806,法人代表为孙孝利。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信息咨询(中介服务除外);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软件开发;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销售自行开发后的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机械设备、电子产品;证券投资咨询;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经营电信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天津天平财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第一大股东,持股42.5%。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告知客户下列基本信息:
(一)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
(二)证券投资顾问的姓名及其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编码;
(三)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四)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
(五)证券投资顾问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通过营业场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公司网站,公示前款第(一)、(二)项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监督。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规范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和客户招揽行为,禁止对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禁止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北京和众汇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北京和众汇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证券投资顾问公示信息不准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推广的内容存在误导性营销宣传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按照《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分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规范销售行为,提高合规管理水平。你分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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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杨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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