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合伙盗窃挖掘机零件获刑受罚
替他人修理挖掘机时,发现挖掘机零件放置在户外,便趁夜合伙盗窃挖掘机零件作废品出卖。经桃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分别判处被告人胡某、琚某单处罚金四千元。
2019年上半年,李某与胡某在桃源县剪市镇龙某家修理挖掘机时,发现挖掘机零件放置在户外,便商议盗窃挖掘机零件后作废品出卖以谋利。同年6月26日晚,李某、胡某与琚某一起在桃源县城里吃饭时,李某再次提议晚上到龙某家盗窃挖掘机零件,得到胡某和琚某的同意。当晚,李某驾驶车辆搭载胡某、琚某来到龙某家旁边停放挖掘机的晒坪,为避开监控,三人将车停放在距离晒坪五十米处,后步行前往晒坪,盗走龙某的雷沃60型挖掘机行走马达和驱动齿各1个,以及柳工150型挖掘机驱动齿1个。次日,三人将所盗上述挖掘机零件卖给废品收购店,获赃款224元,用于其开销。经认定,被盗挖掘机零件价值2310元。
2019年7月17日,李某经当面传唤归案。次日,胡某、琚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均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人的犯罪事实。同日,三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龙某的损失,取得其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胡某和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胡某和琚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中,李某提议并组织实施犯罪,胡某和琚某虽然积极参与,但罪责相对较轻,酌情从轻处罚。李某到案后、胡某和琚某主动投案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李某、胡某和琚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李智勇 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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