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商期货违规吃警示函 未及时换领证券期货经营许可证
北京11月21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8号)显示,经查,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徽商期货”)存在未按要求及时换领证券期货经营业务许可证、期货居间人管理方面有较大缺陷的情况。
上述情况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徽商期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经记者查询发现,徽商期货成立于1996年2月14日,注册资本4.1亿人民币,吴国华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第一大股东为安徽省徽商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1.77%。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持续完善覆盖境内外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其业务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在传递交易指令前对客户账户资金和持仓进行验证。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传递客户交易指令。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期货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28号
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未按要求及时换领证券期货经营业务许可证、期货居间人管理方面有较大缺陷的情况。
上述情况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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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杨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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