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发股容百科技3宗违规 董事长白厚善等3人遭监管谈话
北京11月21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4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 宁波证监局于2019年10月10日起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容百科技”或公司,688005.SH)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容百科技存在以下问题:
1.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截至2019年6月末、9月末,容百科技对比克动力(包括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中分别有84.19%、96.05%处于逾期状态,且在7月1日至10月29日三季报披露前,比克动力还款额均仅占6月末、9月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的0.90%,公司对其授信额度自7月1日起下调为0。以上情况说明公司对比克动力的应收账款相关信用风险已经显著增加,但公司在2019年半年报、三季报中仍按照账龄计提坏账准备,未单独计提坏账准备,存在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的情况。上述事项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2.2019年半年度报告存在将其他费用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况。容百科技研发费用核算不规范,导致半年报中研发费用多计187.38万元。上述事项违反了《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3.三会运作不规范。一是容百科技存在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未记录董事、监事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的情况。二是存在个别董事仅在表决票上签字而未勾选表决意向,但表决结果统计显示全部董事同意通过议案的情况。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19〕10号)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和第五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七条第三款和《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容百科技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4号)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白厚善作为公司董事长,赵岑作为财务负责人,陈兆华作为公司时任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董事会秘书,对上述事项分别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及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宁波证监局决定对容百科技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对上述三名当事人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宁波证监局要求容百科技于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报送整改报告,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同时请三名当事人后续根据宁波证监局要求,于2019年11月30日前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宁波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经记者查询发现,容百科技成立于2014年9月18日,注册资本4.43亿元,于2019年7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当事人白厚善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截至2019年9月30日,上海容百新能源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29亿股,持股比例29.1%,白厚善为该合伙企业实控人、最终受益人,持股比例37.62%。
当事人白厚善自2018年3月9日起任容百科技董事长、董事,任期至2021年3月8日,自2019年9月28日至今任代理董事会秘书;赵岑自2018年3月24日起至今任财务负责人;陈兆华自2018年3月9日至2019年9月28日任董事。
容百科技于2019年11月20日发布了《关于收到宁波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对公司本次收到4份宁波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进行了披露。2019年10月30日容百科技发布的《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9月30日,公司应收账款为11.95亿元,较2018年12月31日的10.85亿元增加了1.1亿元。
据挖贝网报道,11月19日,容百科技登陆科创板满116天,股价此前已破发并于近日再创新低。11月6日晚间,容百科技公告,公司对比克动力2.06亿账款及承兑汇票逾期未收回,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如果进行全额计提,将使2019年净利润大幅下滑,甚至可能亏损。自2016年开始,比克动力就是容百科技的大客户,过去的三年里,容百科技对比克动力的销售额分别达1032.78万元、2.06亿元和3.67亿元。11月7日,在公告后的次日,容百科技股价大幅低开,并跌破26.62元的发行价。此后继续一路向下创出新低,截至目前股价仅为23.21元,大幅跌破发行价,跌幅12.8%。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第四十八条规定:除了按照本准则第五十七条和第六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计量金融工具损失准备的情形以外,企业应当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计量其损失准备、确认预期信用损失及其变动:
(一)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企业应当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无论企业评估信用损失的基础是单项金融工具还是金融工具组合,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应当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二)如果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企业应当按照相当于该金融工具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无论企业评估信用损失的基础是单项金融工具还是金融工具组合,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应当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
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资产负债表日后12个月内(若金融工具的预计存续期少于12个月,则为预计存续期)可能发生的金融工具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是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一部分。
企业在进行相关评估时,应当考虑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为确保自金融工具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显著增加即确认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企业在一些情况下应当以组合为基础考虑评估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金融工具整个预计存续期内所有可能发生的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新负债。
(二)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减值或者需要调整该项资产原先确认的减值金额。
(三)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现了财务报表舞弊或差错。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二)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三)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运行维护、维修等费用。
(四)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五)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设备调整及检验费,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
(六)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评估以及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费用。
(七)通过外包、合作研发等方式,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与之合作进行研发而支付的费用。
(八)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会议费、差旅费、办公费、外事费、研发人员培训费、培养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用等。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19〕10号)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4号)第八条规定:科创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份的转换情形等事项。公司章程有关上述事项的规定,应当符合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交易所应对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科创公司的上市条件、表决权差异的设置、存续、调整、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事项制定有关规定。
本条所称特别表决权股份,是指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之外,拥有特别表决权的其他种类的股份。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其他股东权益与普通股份相同。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发现检查对象在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问题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检查对象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采取前款措施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事先向检查对象及有关人员告知检查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检查对象或有关人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申辩、陈述意见并说明理由。中国证监会应当对此进行复核,并在收到申辩、陈述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告知复核结果。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于2019年10月10日起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截至2019年6月末、9月末,公司对比克动力(包括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中分别有84.19%、96.05%处于逾期状态,且在7月1日至10月29日三季报披露前,比克动力还款额均仅占6月末、9月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的0.90%,公司对其授信额度自7月1日起下调为0。以上情况说明公司对比克动力的应收账款相关信用风险已经显著增加,但公司在2019年半年报、三季报中仍按照账龄计提坏账准备,未单独计提坏账准备,存在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的情况。上述事项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2.2019年半年度报告存在将其他费用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况。公司研发费用核算不规范,导致半年报中研发费用多计187.38万元。上述事项违反了《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3.三会运作不规范。一是公司存在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未记录董事、监事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的情况。二是存在个别董事仅在表决票上签字而未勾选表决意向,但表决结果统计显示全部董事同意通过议案的情况。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19〕10号)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和第五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七条第三款和《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4号)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要求你公司于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报送整改报告,进一步提升规范意识,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19年11月19日
关于对白厚善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白厚善: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于2019年10月10日起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截至2019年6月末、9月末,公司对比克动力(包括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中分别有84.19%、96.05%处于逾期状态,且在7月1日至10月29日三季报披露前,比克动力还款额均仅占6月末、9月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的0.90%,公司对其授信额度自7月1日起下调为0。以上情况说明公司对比克动力的应收账款相关信用风险已经显著增加,但公司在2019年半年报、三季报中仍按照账龄计提坏账准备,未单独计提坏账准备,存在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的情况。上述事项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2. 2019年半年度报告存在将其他费用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况。公司研发费用核算不规范,导致半年报中研发费用多计187.38万元。上述事项违反了《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3. 三会运作不规范。一是公司存在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未记录董事、监事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的情况。二是存在个别董事仅在表决票上签字而未勾选表决意向,但表决结果统计显示全部董事同意通过议案的情况。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19〕10号)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和第五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七条第三款和《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4号)第八条的规定。你作为公司董事长,对上述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后续根据我局要求,于2019年11月30日前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19年11月19日
关于对赵岑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赵岑: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于2019年10月10日起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截至2019年6月末、9月末,公司对比克动力(包括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中分别有84.19%、96.05%处于逾期状态,且在7月1日至10月29日三季报披露前,比克动力还款额均仅占6月末、9月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的0.90%,公司对其授信额度自7月1日起下调为0。以上情况说明公司对比克动力的应收账款相关信用风险已经显著增加,但公司在2019年半年报、三季报中仍按照账龄计提坏账准备,未单独计提坏账准备,存在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的情况。上述事项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2. 2019年半年度报告存在将其他费用计入研发费用的情况。公司研发费用核算不规范,导致半年报中研发费用多计187.38万元。上述事项违反了《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4号)第八条的规定。你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对上述事项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后续根据我局要求,于2019年11月30日前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19年11月19日
关于对陈兆华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陈兆华: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于2019年10月10日起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 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截至2019年6月末、9月末,公司对比克动力(包括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中分别有84.19%、96.05%处于逾期状态,且在7月1日至10月29日三季报披露前,比克动力还款额均仅占6月末、9月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的0.90%,公司对其授信额度自7月1日起下调为0。以上情况说明公司对比克动力的应收账款相关信用风险已经显著增加,但公司在2019年半年报中仍按照账龄计提坏账准备,未单独计提坏账准备,存在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的情况。上述事项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2. 三会运作不规范。一是公司存在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未记录董事、监事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的情况。二是存在个别董事仅在表决票上签字而未勾选表决意向,但表决结果统计显示全部董事同意通过议案的情况。上述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监会公告〔2019〕10号)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和第五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七条第三款和《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证监会令第154号)第八条的规定。你作为公司时任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董事会秘书,对公司2019年半年报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不充分、三会运作不规范问题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请你后续根据我局要求,于2019年11月30日前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波证监局
201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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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杨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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