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银行上海分行五宗违法遭罚250万 违规输血房地产
北京11月8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发布的上海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沪银保监银罚决字〔2019〕83号)显示,2016年1月至2017年2月,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对某同业资金违规投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合规性审查未尽职;2016年1月至2018年1月,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违规对外实质承担某同业业务的风险责任;2017年1月至2018年11月,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对某理财资金违规投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风险管理未尽职;2016年6月至2019年4月,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部分贷款分类不准确;2016年6月至7月,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对某底层资产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理财投资业务风险管理未尽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第十七条、《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第九条、《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第十一条、《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6号)第七十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其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共计25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第十七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全面加强对同业业务的监督检查,对业务结构复杂、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的金融机构加大现场检查和专项检查力度,对违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第九条规定:商业银行违反上述规定开展同业业务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按照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进行查处。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各级监管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商业银行违反本通知相关规定的,应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相关产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规定:条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业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二)未按照规定进行风险揭示或者信息披露的;
(三)根据《指导意见》经认定存在刚性兑付行为的;
(四)拒绝执行本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措施的;
(五)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为处罚原文:
- 标签:
- 编辑:杨紫
-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