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败军恒安嘉新吃警示函 去年"人造"九成扣非净利
北京11月1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昨日公布的监管3份措施显示,恒安嘉新(北京)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恒安嘉新”或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12月29日签订,并于当年签署验收报告的4个重大合同(合计金额1.59亿元),2018年底均未回款且未开具发票,恒安嘉新将上述4个合同收入确认在2018年。在上交所审核过程中,恒安嘉新以谨慎性为由,对上述4个合同收入确认时点进行调整,调整为满足合同约定并且主要经济利益已经流入公司后再予以确认收入。据此,恒安嘉新相应调减2018年主营收入1.37亿元,调减净利润7827.17万元,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由调整前的8732.99万元变为调整后的905.82万元,调减金额占扣非前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89.63%。发行人对上述4个重大合同相关收入确认的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06066.SH)以及保荐人刘博、王作维在保荐上述恒安嘉新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保荐义务,两位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恒安嘉新、中信建投以及上述两位保荐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上述违规事项的发生,反映中信建投内部控制制度存在薄弱环节,中国证监会现责令中信建投对内控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的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经记者查询发现,恒安嘉新成立于2008年8月7日,注册资本7791万人民币,金红为法人代表、实控人、最终受益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24.58%。中信建投成立于2005年11月2日,注册资本76.46亿元,于2018年6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法人代表、董事长为王常青。截至2019年月30日,北京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6.84亿股,持股比例35.11%。
恒安嘉新于今年4月3日向上交所提交IPO申报稿,并于7月11日通过科创板上市委2019年第14次审议会议获通过,成为今年科创板过会的第32家企业,但恒安嘉新也是中信建投年内首单保荐的科创板IPO注册失败的企业,中信建投今年已保荐12家企业在科创板过会。证监会否决恒安嘉新上市申请的主要原因为特殊会计处理被指内控缺失以及未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恒安嘉新本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2597万人民币普通股,拟募集资金净额8.00亿元。其中3.05亿元用于面向5G的网络空间安全态势感知平台项目、1.65亿元用于面向工业互联网及物联网的安全综合治理平台项目、2.30亿元网络空间安全产业基地项目、1.00亿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事保荐业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规定:发行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 出具警示函、1 年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与注册申请有关的文件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采取 3个月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责任人员出具的发行证券专项文 件的监管措施:
(一)制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齐备或者不符合要求;
(二)擅自改动注册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资料或者其他已 提交文件;
(三)注册申请文件或者信息披露资料存在相互矛盾或 者同一事实表述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
(四)文件披露的内容表述不清,逻辑混乱,严重影响投 资者理解;
(五)发行人对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披露。第七十五条 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 80,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 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
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 50%的,除因不可抗力外, 中国证监会在 3 年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注册会计师为上述盈利预测出具审核报告的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等监管措施,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情节严重的, 给予警告等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恒安嘉新(北京)科技股份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恒安嘉新(北京)科技股份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你公司于2018年12月28日、12月29日签订,并于当年签署验收报告的4个重大合同(合计金额15,859.76万元),2018年底均未回款且未开具发票,你公司将上述4个合同收入确认在2018年。在上交所审核过程中,你公司以谨慎性为由,对上述4个合同收入确认时点进行调整,调整为满足合同约定并且主要经济利益已经流入公司后再予以确认收入。据此,你公司相应调减2018年主营收入13,682.84万元,调减净利润7,827.17万元,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由调整前的8,732.99万元变为调整后的905.82万元,调减金额占扣非前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89.63%。发行人对上述4个重大合同相关收入确认的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
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10月28日
关于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会发现你公司在保荐恒安嘉新(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发行人于2018年12月28日、12月29日签订,并于当年签署验收报告的4个重大合同(合计金额15,859.76万元),2018年底均未回款且未开具发票,发行人将上述4个合同收入确认在2018年。在上交所审核过程中,发行人以谨慎性为由,对上述4个合同收入确认时点进行调整,调整为满足合同约定并且主要经济利益已经流入公司后再予以确认收入。据此,发行人相应调减2018年主营收入13,682.84万元,调减净利润7,827.17万元,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由调整前的8,732.99万元变为调整后的905.82万元,调减金额占扣非前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89.63%。发行人对上述4个重大合同相关收入确认的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
上述情形,反映了你公司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保荐义务,按照《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上述违规事项的发生,反映你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存在薄弱环节,现责令你公司对内控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的报告报送我会。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10月28日
关于对刘博、王作维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刘博、王作维:
经查,我会发现你在保荐恒安嘉新(北京)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发行人于2018年12月28日、12月29日签订,并于当年签署验收报告的4个重大合同(合计金额15,859.76万元),2018年底均未回款且未开具发票,发行人将上述4个合同收入确认在2018年。在上交所审核过程中,发行人以谨慎性为由,对上述4个合同收入确认时点进行调整,调整为满足合同约定并且主要经济利益已经流入公司后再予以确认收入。据此,发行人相应调减2018年主营收入13,682.84万元,调减净利润7,827.17万元,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由调整前的8,732.99万元变为调整后的905.82万元,调减金额占扣非前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89.63%。发行人对上述4个重大合同相关收入确认的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且有实质性差异。
上述情形,反映了你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保荐义务,不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我会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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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杨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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